(二)当代中国学者对行政法的界定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对行政法的认识经历了从众说纷纭到逐渐趋于统一的过程。早期学者们对行政法多从行政管理、行政法内容的角度进行界
定。如侯洵直主编的《中国行政法》中将行政法界定为是关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刘升平在《法学基础理论》中将行政法界定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编制、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办事规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等”。现在行政法学者多从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界定。如罗豪才在《行政法(新编本)》中将行政法界定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方世荣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将行政法界定为“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多数学者认为是行政关系;而对行政法调整的内容,观点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三大类。
对行政法的界定,也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受“控权论”的影响,应松年在《行政法学新论》中将行政法界定为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连昌在《行政法学(修订版)》中将行政法界定为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上述观点,也有学者持不同见解。熊文钊在《现代行政法原理》中认为:“对行政法是**宪法统率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是通过对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来调整行政关系的这些认识无疑是认同的,但对于行政关系中包括监督行政关系以及配置行政权关系的认识则不敢苟同,因为配置行政权关系以及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关系大多是通过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文件予以规范的,不能将宪法关系混同于行政关系,也不应将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关系混为一谈。”他进一步将行政法界定为“是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与控制和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来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宪法统率下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我
…… 作为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行政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和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推动我校法学学科主���课程教材体系的建
设,由法学院行政法学教研室组织编写了这本《行政法学》。本书是南京师范大学“十五”**建设教材之一,主要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专业、政治教育专业等大学本科学生的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用书和参考书,还可以作为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行政法学教材。
本书旨在对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行政法律的基本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和叙述。全书由导论和十九章构成,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导论主
要论述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至三章主要论述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第四至十五章主要介绍行政法基本制度,第十六至十九章主要介绍行政救济法律
制度。为了便于读者掌握主要内容,每一章都有“本章要点”;为了使读者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读者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扩大阅读量,每一章正文后都附有“阅读材料”或“参考案例”、“参考文献”和“思考题”。
本书是集体协作的产物,写作分工如下(按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刘旺洪:导论、第二章;韦宝平:**章、第十八章;范晶波:第三章、第十六章;潘运军:第四章;邹玉政:第五章、第六章;黄学琴: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侯菁如: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汪汉斌:第十四章;李丰:第十五章、第十九章;汤卫东:第十七章。
在初稿完成以后,韦宝平教授参与了本书的统稿工作,侯菁如老师参与了书稿的技术整理等具体工作;全书*后由刘旺洪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