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结论:
(1)虽然1992年欧盟第五届环境行动纲领建议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如环境税,但是,从那里起在欧盟层次上,进展甚微。然而,在成员国水平上,过去10年中,尤其在*近五六年,环境税的使用呈增长趋势。这一趋势在斯堪的纳维亚米岛尤为明显,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也很突出。
(2)本报告对16种环境税进行了评价研究。在所研究的范围内,这些税都具有环境效益,而且,达到环境目标所花的费用是合理的。成功的例子包括瑞典的二氧化硫税和氮氧化物税、德国的有毒废物税、荷兰的水污染税以及瑞典的含铅燃料和“清洁”燃料的差别税制。
(3)实施过程中的大多数障碍,如给竞争力、就业及低收入人群带来的负作用,可通过下列手段来解决:
细心设计;
把使用环境税和各自的税收收入作为一揽子政策和绿色税收改革的一部分;
逐步实施;
广泛咨询,广泛收集情报。
正如*近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通过上述措施,潜在的负作用是可以减小的。**的竞争能力通过精心制定的税收得以提高,因为这些税收能刺激革新,促进结构调整,虽然后者还只是理论推测。
(4)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已从点源排放,如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