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美国教育管理
第二节 教育行政管理
美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制度系指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权机关在教育系统运营中的法定组织机构、权力和责任。
一、联邦教育行政机构及其职能
美国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及其行政机构和联邦*高法院行使。这三个权力机关都与教育有关。
1.国会
美国国会在教育行政方面的主要权限有:
(1)联邦教育法律的立法权。美国建国以后的各项教育法案,如l862年的《莫里尔法案》、1917年的《史密斯一休斯法案》、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案》、1965年的《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l994年的(2000年目标:教育美国法》、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的教育法案以及《高等教育法案》等均由国会通过,然后由总统颁布实行。
(2)联邦教育经费的筹款权。
(3)联邦教育经费预算的议决权。
(4)联邦**教育行政官员任命的同意权。依照法律,联邦教育部的部长、副部长及各司司长均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同意后方可任命。同时国会对违法失职的联邦教育行政官员拥有弹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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