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物权法定】
应用提示
物权法定,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均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之中的“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至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个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都不能被包括在内。
案例解读
案例2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房屋使用权是否有效?
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9月10日,陈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房屋至去世。2007年11月20日,陈某又与张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张某,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其后张某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某由于胡某不愿搬出而无法向张某交付房屋,为此,张某以胡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搬出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因此,当事人之间所设居住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而只能产生合同上的债权性效力。本案中,张某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且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被告胡某有居住权,所以,胡某应该搬出房屋,又因其与陈某之间有居住权的约定,可以向陈某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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