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制度
纵火罪
2006年6月,北京突然被一股刺鼻气味的烟雾所笼罩。后来发现是河北地区大面积燃烧麦秸产生的烟雾被风吹到了北京上空,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观今怀古,令人浮想联翩:这事如果发生在唐朝,则烧田的老兄要大大不妙矣——唐朝这个朝代的法律规定在当时世界上实属先进,烧田野这种农业活动也要依法进行、依时进行。六月(农历五月左右)恰好不在法律规定的烧田时段之内,在一年当中的这个时候烧田野,莫说引发燎原之势,哪怕只是星星之火,烧田的老兄也得做好心理准备,等着被带进官府,五十下板子伺候。
当然,中国古代法律对与火有关的犯罪的规定并不**于“非时烧田野”,而是有着比较完备的规范。故意引起火灾的足放火罪,而过失引起的则是失火罪。从秦朝起我国就对这两罪有了规定。
一般的放火罪或失火罪都至少要有火灾后果方能构成犯罪,相比起来秦律的规定要严格得多。秦朝法律中有禁止在官府仓库内以及仓库附近燃火的规定。在这里,法律关注的不是是否造成火灾,而是只要有在上述地点燃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官府的仓库保存着**的重要财产,关系重大,官府仓库一旦陷于火灾,**的损失将会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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