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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常用司法解释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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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常用司法解释全书

  • 作者:《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编写组
  •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 ISBN:9787802160873
  •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01日
  • 页数:888
  • 定价:¥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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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检索司法解释也就是成为有关人士的日常工作之一。为满足司法人员及相关人士的需要,我社特请*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编辑和审计本书。
    本书收入的均为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收录时间截止到2008年11月份。
    本书按文件内容分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赔偿”,共五大类,每大类中再依内容进行分类,并按从旧到新的顺序进行排列。
    文章节选
    刑法
    综合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一)
    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
    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
    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福建、湖南、甘肃、浙江、黑龙江、河南)
    答: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
    目录
    刑法
    综合
    总则
    危害****罪
    危害公共**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轶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事诉讼法
    综合
    管辖
    回避、辩护
    证据
    强制措施
    办案期限
    立案
    起诉
    审判组织
    **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赃款赃物处理
    少年刑事案件审理
    民法
    家庭、婚姻、继承
    担保
    合同
    票据
    破产
    公司
    损害赔偿
    劳动
    土地、房地产
    知识产权
    海事、交通
    其他
    民事诉讼法
    综合
    立案、管辖
    审判组织
    诉讼参加人
    证据
    调解
    诉讼费用
    起诉与受理
    审理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法及**赔偿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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