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美国州商品饲料法》选编
亚利桑那州商品饲料法
3-2601定义
在文中没有特殊说明时,本法规中:
1.“商标”是指在本州销售的某一商品饲料所使用的术语、图案、标志或其他特别的设计。
2.“商品饲料”是指除了未掺杂物的完整种子或经过物理加工、未掺杂物的完整种子以外,所有销售用作饲料或饲料混合物的原料。商品饲料包括依据3-261 1条款确定的、用作饲料或饲料混合物的未加工农产品。
3.“代加工饲料”是指一批按照*终购买者的特殊要求配制而成的商品饲料或饲料原料的混合物,或商品饲料和饲料原料二者的混合物。
4.“分销”是指销售、出卖、交换或以其他方式供应的商品饲料或代加工饲料,但“分销”不包括供给者自己消费使用的任何饲料。
5.“司”指亚利桑那州农业部的环境服务司。
6.“饲料成分”是指组成商品饲料的每一种原料。
7.“标签”是指商品饲料或代加工饲料销售所用的,位于商品饲料或代加工饲料容器上或发货单、运输单上的打印、印刷或其他形式的图形标志。
8.“官方样品”是指由主管人或其授权人采集并标明为官方使用的饲料样品。
9.“百分数或百分比”指重量的百分比。
10.“法人”指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集团、协会或代理机构。
11.“销售”包括交换。
12.“吨”指两千磅的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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