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律职业和司法办案人员
**节 法律职业的词源和词义辨析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16世纪的博丹很早就提出了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英国的洛克也认为**权力应当分立。法国资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提出**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主张三权分别交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管,形成互相制衡关系。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其后,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在设计自己的政权结构时往往以不同的形式采用了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就这样从行政权中正式分离出来,司法独立的观念也就与此相伴而产生。
美国在采用“三权分立”政权组织形式的**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依美国宪法: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受总统和法院两个方面的制约。**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受国会和法院的制约。比如,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法院可以审查行政措施是否有违宪的问题。法院行使司法权,受国会和总统两方面的制约。为保障��官独立行使职权,美国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
中国有着上千年的集权主义传统,中国古代的**权力完全集中在封建皇帝一人的手中。那时的司法特征是皇帝“言出法随”,“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唐、明、清几个朝代虽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及都察院等**审判机关,但*终司法权实际由封建皇帝掌控。“在地方上唐以后虽然设有省级司法机关,但司法活动仍由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融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体”,都由当地行政长官统一掌控。可见,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不可能与行政权相分离,司法可以说是行政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