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破产预防
[内容摘要] 如果说破产制度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一种清理自然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制度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大量新型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人出现后,破产制度却有了很大的局限性。其中*大的不足是, 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简单地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而将其淘汰,往往造成极大的社会震动——生产力浪费、职工失业等。正是认识到这一问题后,人们纷纷开始寻找解决的办法。破产预防程序能给债务人带来避免破产清算的益处,给债务人创造再生的客观条件。而债务人的再生又能避免因公司破产而导致的员工失业、资源闲置、税收减少等消极后果, 因此,破产预防制度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意义重大。
**节 破产和解制度
[基本理论]
一、和解制度概述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和解制度是19世纪后期出现的一种债��纠纷处理制度。在英国破产程序法**引进破产和解后,世界范围内便逐步兴起了一场变革破产只能采取清算方式的观念的立法运动,且一直延续至今。和解制度既是对有复苏希望的债务人的一种挽救,也是对破产可能引起的某些消极效应的一种预防。它的出现促成了从单一价值目标的传统破产法向价值目标多元化的现代破产法的历史性转变。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院组织主持,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一揽子谅解协议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从而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及破产分配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