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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精义:争点与判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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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精义:争点与判例-抵押权

  • 作者:吴春岐 郝志刚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2268692
  • 出版日期:2007年05月01日
  • 页数:273
  •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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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有恒产者有恒心”,两千多年前孟子道出了财产对于人生的意义。物权法是以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宗旨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1993年启动制定工作以来,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之*,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文章节选
    **章 抵押权概述
    **节 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予以支配的权利,其支配的是物之交换价值。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财产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具有可让与性的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权利。由于担保物权主要是以提供一定的物为担保物,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也被称为物的担保制度。担保物权具有如下意义: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之交换价值为手段,从而实现担保债务清偿的使命,学者们称之为价值权,这是担保物权与以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为基本的区别。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内,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不可分��的。我们通常将被担保债权称为主债权。换言之,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它必须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成立基础。通常情况下,主债权在担保物权设定或者实现时应该是特定的,而此特定债权主要是合同债权,但不以此为限,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皆可属之。
    2.担保物权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权利
    作为物的担保,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所根本不同的是,它是以一定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而非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一般言之,担保物权必须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之上,通过就此物或权利留置或者优先受偿的途径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少数**也存在于债权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成立担保物权的情形(比如德国的所有人抵押),但此仅是极为例外的情形。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的物通常必须是特定物,而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
    ……
    目录
    **章 抵押权概述
    **节 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第二章 抵押权的取得
    **节 依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成立的关系
    第三节 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第三章 抵押权的登记
    **节 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的登记
    第二节 抵押登记的具体规则
    第三节 我国抵押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第四章 抵押权的效力
    **节 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和所及标的物范围
    第二节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抵押物的转让和租赁与抵押权的协调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第五章 抵押权的实现
    **节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第二节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第三节 流质契约之禁止
    第四节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存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第六章 抵押权的消灭
    **节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第二节 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第七章 抵押权的特殊形态
    **节 共同抵押权
    第二节 *高额抵押权
    第三节 法定抵押权
    第四节 动产抵押权
    第五节 财团抵押权
    [立法争点]
    [典型案例]
    参考书目
    编辑推荐语
    “专”。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独立成册而又协同一体,在内容上力图*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突出**,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大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理论联系实际。该书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虽然物权法刚刚出台,但该书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读者在研读理论的同时,可参看现实案例,以便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院院长、教授,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本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法论与解释论相结合。以学理评注法条。以新法阐释旧案。值得一读。希望物权法能惠及百姓,广大民众以此为武器。为权利而斗争!
    ——郭明瑞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套丛书。紧扣物权法之规定。并对不同立法体例和学观点进行评述,说理透彻。论述全面。我相信。值此物权法颁布实施之际,本套丛书的出版必将对大家研习了解物权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刘保玉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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