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抵押权概述
**节 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予以支配的权利,其支配的是物之交换价值。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财产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具有可让与性的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权利。由于担保物权主要是以提供一定的物为担保物,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也被称为物的担保制度。担保物权具有如下意义: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之交换价值为手段,从而实现担保债务清偿的使命,学者们称之为价值权,这是担保物权与以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为基本的区别。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内,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不可分��的。我们通常将被担保债权称为主债权。换言之,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它必须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成立基础。通常情况下,主债权在担保物权设定或者实现时应该是特定的,而此特定债权主要是合同债权,但不以此为限,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皆可属之。
2.担保物权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权利
作为物的担保,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所根本不同的是,它是以一定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而非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一般言之,担保物权必须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之上,通过就此物或权利留置或者优先受偿的途径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少数**也存在于债权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成立担保物权的情形(比如德国的所有人抵押),但此仅是极为例外的情形。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的物通常必须是特定物,而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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