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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澳大利亚著名判例选注)(SOME PRINCIPLES OF COMMON LAW&EQUITY(ANNOTATED AUSTRALIA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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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澳大利亚著名判例选注)(SOME PRINCIPLES OF COMMON LAW&EQUITY(ANNOTATED AUSTRALIA CASES))

  • 作者:蒋为廉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20806
  • 出版日期:2002年01月01日
  • 页数:397
  •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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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力图通过一系列较完整的澳大利亚经典判例,比较系统地介绍普通法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思维模式和论证方法以及带有普通法体制显著特点的一些概念、法理、原则和规则。所有这些判例都远不是法官们的即兴发挥。以*高法院来说,法官们首先初步审理上诉申请,如果一致认为有必要澄清法律在某个重大问题上的态度,才接受上诉。法官的决定是法官在庭审之后,在助理们的协助下进行大量搜索研究之后书面作出的。判例报告出版公司*后把法院正式公布的问答式的庭审记录整理成论文式的对法律的庄严声明。这些**判例不但蕴盖了英国所有在相关领域的重要判例,而且当有关领域还存有一定争议时,特别注重其他普通法辖区例如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法院的观点,特别是不同意见。所以这些判例的实际意义不局限于澳洲,而是遍及普通法辖区的法院对有关问题过去和目前的看法。
    《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立足于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例揭示普通法审判体制的性质、特点和对某个法律问题的详尽看法,而无意作面面俱到的泛泛介绍。因为即使就“澳大利亚判例法”来说,其体系之庞大也远非一本书甚至几本书的篇幅所能容纳的。书中的介绍部分和评注是为阅读提供必要的帮
    文章节选
    我有幸拜读了梅生法官对本案的判决草稿,而且注意到他对巴威克**法官在凯特森案中观点的讨论,我本人不理解**法官为何采纳了与“筑堤车”(第2号)案所阐述的相当不同的标准。
    在支持本案陪审团裁决麦凡亦即郡政府违反关照义务之前,必须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是否存在任何证据,一旦被接受,可以证明一个理性的、处在麦凡位置的人会预见到,以其方式树立告示牌,会导致一个处在休特先生位置的人在该处滑水,否则他不会在该处滑水并因此冒受伤的危险。这个可能性必须是“一个理性的、处在被告雇员位置的人会想到,而且不会因为牵强附会而搁置一边的……一个真实的危险”。[47]我引用瑞德大法官的这些措词,是为了强调我完全认可该案创立的预见标准。但是我特地加入我的评论,因为我认为如果上述引文缺省“真实的”一词,标准就更容易理解了。我看上述引文所讲的是,如果危险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由于牵强附会而搁置一边的危险,那么正如判决中解释的,那就不是一种真实的危险,例如,它在判决中区别于“一个理性的人绝不会想到的、一种仅仅的可能”。[48]
    依我之见,证据不能就我提出的问题作出有利于休特先生的回答。麦凡在1965年11月至1966年5月间从事挖掘航道的指导工作。尽管实际上湖水很浅,该湖在此之前多年来一直被用来滑水。在航道挖掘期间,通用的滑水线路与休特先生事故发生时使用的是同一条线路。其中部分线路穿过水深不过3英尺6英寸至4英尺之间。没有任何事实向麦凡先生显示,如此的水深的使线路对没有经验的滑水者是危险的,应该建议这些滑水者到别处更深的水域去滑水。航道挖掘完之后,麦凡先生负责沿着航道树立三块告示牌,每块告示牌都立在航道离码头*远的那一侧,面向码头。我认为这三块告示牌很明显都是为了警告那些可能在紧接码头的浅水中洗澡的人,否则,他们可能不知情地走进航道中的深水。我应该补充,休特先生作证,在1967年1月他当时在湖中时,*远的那个面向湖岸的警告牌使他误以为该牌附近至该牌以外的水域都是深水区,但是我不认为该警告牌对于一个理性的、处在麦凡先生位置的人心里应该会怎么想这个问题是重要的。起诉郡政府的案件根据是郡政府在树立告示牌中存在疏忽。 1788年1月,**批英国殖民者到达澳洲。当时,澳洲土著居民在澳洲大陆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且有着一个发达的法律体制。他们的法律是不成文的,通过口头形式代代相传,但是并不为欧洲殖民者所承认。更严重的是,欧洲殖民者不承认土著居民和其他原住民占有他们传统土地的权利。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只在近20年来才得以逐步纠正。
    欧洲殖民者给澳洲带来了英国的普通法,澳洲因此成为普通法**之一。对于那些习惯所有法律都是成文法规的人来说,普通法一定看起来有点“乱糟糟的”,同样。普通法**的法律体制也都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实践中,这种体制运作得相当不错。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法律绝不会存在漏洞。如果一个案件没有相应的成文的成立法性的规则,法官被授权在以前判决(“判例”)的基础上,以类比论证发展出新的规则。
    法官被授予具有高度权威、地位和独立性的权力。他们任职一般直到70岁退休为止。他们只有被证明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或不端行为、国会二院以不寻常一致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才能被罢免。澳洲立国101年以来,只有一名州法官被国会罢免,还从来没有一个联邦级的法官被罢免过。这个承自英国的任期和独立审判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免受压力和强大利益集团影响的一个重要保障。
    法官们廉洁奉公,他们的判决受到人民和政府的尊敬和遵守。他们一旦被任命,就完全退出政治。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制止个人。
    公司、各种行会和政治人物违反法律。
    普通法注重维护个人的权利。尽管澳洲宪法缺乏一个类似“人权法案”的规定,法官们创立了一个坚定不移的原则,即当宪法和成文法不明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 公认的个人权利的解释。
    这并不是说澳洲的法律制度是**无缺的。和任何一个**的法律制度一样,澳洲法律制度存在着一系列弱点和缺陷,其中主要有:过去乃至现在,法律没有充分地规定和维护土著居民的权利。
    没有给予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足够的保护。
    聘请律师费用昂贵,结果在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中,很多人只能自己出庭。绝大多数案件中,这些人处于相当不利的位置,因为他们不熟悉所有适用的法律,很难为自己主持公道。
    法律改革步履缓慢,很难保证联邦、各州和领地国会及时废止那些不公正的和影响普通人日常生活的法律。
    然而可以说,在澳洲法律体制中,法院的决定一般都是可预见的和公正的,而且几乎毫无例外地不受政治影响和**腐蚀。法官们不但必须是胜任的、独立的和中立的,而且在一个合理的旁观者眼里,他们也必须是这样的。律师也应该以职业精神为当事人的利益仗义直言。
    澳洲特别重视依法治国和恰守宪法。法院常常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因此,当1951年联邦国会立法限制澳洲共产党人的民权时,虽然那时澳洲共产党势单力薄,*高法院仍然宣布该法违宪无效。这项判决受到了政府和人民的尊重。事实上,澳洲人民后来在全民公决中断然拒绝了修改宪法推翻判决的企图。
    担任执法任务的法院永远是向所有人敞开的。而且法院判决不是超然的,它们必须接受舆论的批评和监督;舆论行使合法的监督权力,本身受到宪法的保护。
    澳中是友邦。虽然我们的历史存在着巨大差异,法律体制也不同,但我们都是人类大家庭中的一页,基因染色体上的差异微不足道。许多重要因素把我们连结在一起,这就是遵守普遍的人权原则、促进世界和平与**、以及避免冲突增强合作。
    真正的友谊建筑在知识和相互了解之上。所以,我们两国期望相互了解对方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真正了解任何一个**的法律,需要付出毕生的即使对于一个***高法院的法官来说,也有对本国法律不熟悉的方面。所以,要通过一本书向一个**的人解释另一个**的法律,无疑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工作。这是为什么应该祝贺蒋先生通过本书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作为一个律师、法官和一个普通的澳洲人,我藉此机会向中国的读者偕同仁致以诚挚的问候。
    目录
    序言
    前言
    FOREWORD

    **章普通法与英国审判体制
    **节普通法的形成
    第二节英国司法审判体制
    第三节律师制度

    第二章判例
    **节判例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判例的适用
    第三节判例报告
    第四节判例法的特点

    第三章澳洲**体制和司法审判体制
    **节联邦政府体制
    第二节联邦司法机构
    第三节各州政府及其法院
    第四节法院审案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宪法与公民权利:马宝和其他人告昆士兰州政府(第2号)案

    第五章行政复议
    **节概述
    第二节行政性质的决定:工商业部部长告托伊思有限公司案
    第三节天赋正义权利:FAI保险公司告温基案

    第六章刑法
    **节行为的自愿性:瑞恩控女王案
    第二节成文法罪名的解释:喜国泰控女王案
    第三节性犯罪中的放任:基庆纳控女王案
    第四节对不可靠证据的警告:麦基尼控女王案

    第七章疏忽损害赔偿
    **节概述
    第二节可预见性的标准:威永郡政府告休特案
    第三节**事故:罗杰斯告卫塔克案
    第四节纯精神创伤的赔偿责任:马可简许告维姬考菲案
    第五节纯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派立告阿盼达有限公司案

    第八章非合同第三方的诉讼权利:曲阿顿特通用保险有限公司告麦克尼斯兄弟有限公司案

    第九章公平法
    **节公平法的定义
    第二节公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节公平法公理

    第十章公平法判例
    **节公平法利益:利文斯顿告昆士兰州印花税局局长案
    第二节禁止反言:华顿氏告马赫案
    第三节不道德行为:澳洲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告阿马迪欧案
    第四节错误:戴维证券有限公司告澳洲联邦银行案

    第十一章信托
    **节信托的性质和种类
    第二节忠诚义务和法定信托:陈开楼告扎克拉案
    第三节法定信托:穆芹斯基告道兹案
    第四节非法或不符合道德的信托:耐尔森告耐尔森案

    附录
    本书中常见判例报告
    主要参考文献
    案件索引
    定义解释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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