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阅卷权
律师阅卷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不仅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而且是实现审判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条件。正是为了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由于立法和执法观念等原因,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至今,律师阅卷权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与《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相比出现了倒退。近年来,在加强被告人辩护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下,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尝试证据展示制度。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实践中关于证据展示的做法存在以下特点:
1.证据展示规则的制定主体不统一。有的是法院与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共同制定了《证据开示实施规则》;有的是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如扬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证据展示;有的是法院单方面制定的,如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制定的格式化的《刑事证据展示笔录》中规定了“展示须���”。
2.证据展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不统一。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都适用证据展示;而扬州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只是要求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中试行庭前证据展示。
3.证据展示的参加人、时间、地点不统一。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检察院规定的证据展示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在法院受案之后;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展示在主诉检察官主持下进行,而法院受理后的证据展示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证据展示的地点在“主持机关所在地”。而扬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规定,证据展示是“开庭前”由审判长主持并在法院进行。
4.参加证据展示的主体不统一。如在南京市鼓楼区,证据展示的参加人为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庭前证据展示;扬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则规定,公诉人以及经过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参加证据展示,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则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展示”;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则规定控辩双方以及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参加证据展示,但是被告人不能参加。尤其是调研组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时,
…… 一、本书面世的背景 2003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进入了新的时期,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判公正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宪法的规定,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从而使审判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得到实现。《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一书,就是我们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作出的微薄努力,期望能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和加拿大国际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合作的又一产物。从1995年开始,两个**就进行了合作,近十年来,双方专家、学者互访,召开高层次的国际研讨会,并出版了比较有影响的关于国际人权公约的系列丛书,包括1998年出版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2000年出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以及2002年出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等。
2002年至2003年,为使国际人权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审判公正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在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公民社会项目的资助下,刑事法律研究**就审判公正问题先后在南京、海南和西安进行了三次国内调研。调研的方式有文件收集、法官走访、。座谈、阅卷、旁听法庭审判和参观监狱等,并收集了2000多份材料,包括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通过调研活动,我们收获很大,积累了大量的**手资料,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审判公正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