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事诉讼指引
**章 民事诉讼知识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取其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也会有所不同,只有明确了自己在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才能够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而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下面将向读者简单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各类当事人及其在不同诉讼程序和阶段中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与被告的含义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原告是整个民事诉讼的发起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公诉)相比,区别之一便是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会以审判机关的身份介入到纠纷中来��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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