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部分
2.《民法通则》的结构与解构
【摘要】 本文运用解构方法论来分析《民法通则》中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关系说”内部结构,指出现行民法草案仍然遗有原始“平等关系说”的历史痕迹,并试图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对其加以重新建构。
【关键词】 《民法通则》结构解构建构
一、解构方法论
结构与非结构是相反的含义。而“解构”则是对传统结构的本质(或称事物本体)进行分解和重组,因此,“解构”不是破坏而是建设,只有拆解自结构中的逻各斯(logos)**,才能建构一种容忍“异己”的开放性的新结构。解构《民法通则》并非全盘否定《民法通则》存在的历史性和合理性、贡献性,而是通过对《民法通则》的本体论进行剖析,指出其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又指明随着“时空”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已经日益不适应新的社会存在,它的结构中的肢体制度日益被分解、更替乃至被否定。众多的单行法已经取代了民法领域中《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而众多的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由于法出多门,同时,又无统一的和“秩序”的制度安排,致使中国民法领域越来越显得无“体系”了。这就很有必要对中国民法规范进行重构。理论上的“解构”是重构的前提和基础,重构就是要制定一部新型的中国民法典。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启动,但很遗憾的是它没有能够很好地运用“解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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