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将可以减少
2008年1月18日,在宿州一家家具公司工作的王振高兴地逢人就说,“他依据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地打赢了一场官司,现在维权比过去容易多了!”
原来,王振自2006年11月就开始在这家家具公司工作。当他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不签劳动合同是公司惯例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2007年10月2日,该家具公司以“改革”为由停止包括王振在内的公司数十名员工工作,在公司会议上口头通知公司已经将他们辞退。王振认为,公司“让来就来,让走就走,把劳动者当成什么了?”于是他要求公司给出解雇的书面通知,并说明辞退理由。公司还是以不给书面通知是公司“惯例”为由予以拒绝,直至后来干脆就不承认他曾经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王振无奈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申请仲裁。审理中,仲裁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对做出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负有书面形式告知的义务之规��,《劳动合同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以及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等规定,裁决公司解雇无效,二者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应当支付其被“解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这一判例表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确实能够有效地减少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在该法颁布之前的数年间,劳动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觉,就是维权太难,维权成本太高。就因为这,有许多劳动者在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得不无可奈何地放弃维权。
之所以会这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助时,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方能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裁决。你拿不出证据,维权的难度和成本自然要增大了。
那么,怎样才能把这个难度减小、把这个成本降下来呢?《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的破解之道:
一条是,它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写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劳资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有一个东西可以主张、可以举证。
另一条是,它非常突出地强化了劳动
……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让广大职工准确掌握和运用好这部法律,安徽省宿州市总工会孟凡敬主席和漫画家吕士民先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将宿州市总工会在职工群众中解读《劳动合同法》的讲稿与吕士民先生的配画整理成册,取名《劳动者的“护身符”》,意在为职工群众学习《劳动合同法》提供一本工具书。
本书的特点是:通俗化,针对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理解法条存在一定困难的实际问题,他们在解读法律时力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把拗口难懂的法律语言变成职工熟悉的语言。案例化,在向职工宣讲法律时力求做到以案释法。形象化,解读条文,配以漫画,形象直观,风趣生动。
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作为工会法律工作者,将这样一本形象生动、通俗易懂、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书**给广大职工群众,我感到十分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