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章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4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5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基本原则:
5.1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5.2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5.3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5.4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6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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