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全球政治与国际关系的进步
论三权分立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134. 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的*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正如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权本身的*初的和基本的自然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以及(在与公众福利相符的限度内)其中的每一成员。这个立法权不仅是**的*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任何人受*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后总是归结到这个*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对任何外国权力或任何���内下级权力所作的誓言,也不能使任何社会成员解除他对那根据他们的委托而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的服从,也不能强使他做到与它所制定的法律相违背的或超过法律所许可的范围的服从。如果想象一个人可以被迫*终地服从社会中并非*高权力的任何权力,那是很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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