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和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这是目前我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个核心内容,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方面的根本变革。
一、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按照市场原则推进改革回避不了产权问题。不触及产权的改革不是真正的改革,不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就难以巩固,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服务创新也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紧紧抓住“产权”这个核心,继续向改革的纵深大力推进。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
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法人为单位,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各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并不平衡,产权模式选择差异较大,主要有以下三种:
1.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股份制方向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是解决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问题的出路,也是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导方向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股份制改造按照“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先城市地区、后农村地区;先符合条件机构、后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原则,先对城区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地区的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再逐步向农村地区扩展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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