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
甲乙两村之间有面积约为150亩的荒地。甲村村民张三和乙村村民李四都要求承包上述土地。甲乙两村协商后决定发包给张三、李四,二人各承包一半。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分析
甲乙两村将上述荒地发包给张三、李四的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案中,甲乙两村之间有面积约为150亩的荒地,既不属于甲村所有,也不属于乙村所有。甲乙两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都无权发包上述土地;所属村民也都无权承包经营上述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九条**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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