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有何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和方向问题。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走什么道路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文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走的是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发展道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原则和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基本前提,为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奠定了思想基础。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妥善处理社会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新发展,是把社会主义同法治紧密联系起来所取得的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与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是一致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建设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贯彻良法治国、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律平等、依法办事和权力制约原则,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更要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既要防止“言必称西方”的倾向,也要防止“人治”的流毒。
执法为民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些根本问题,才能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才能使执法工作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重要原则。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古往今来,所有法学家与法律家都反复强调法律与公正的内在联系,甚至把法律看成是公正的化身。但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正义与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做到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在现阶段,它要求在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中,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公正执法。
服务大局,就是正确认识法治与经济、法治与**、法治与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要紧紧围绕党和**关于经济建设是**和从整个**的大局出发来认识问题,摆正位置,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公正对待和处理法律事务。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处于党的领导之下,从思想到行动与党**保持一致,要从思想上认清“三权分立”的实质和危害,切实做到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必须明确:离开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
3.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针对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一是针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二是针对“左”的政治理念,三是针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只有划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封建主义人治和专制理念的界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左”的政治理念的界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界限,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性,即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坚持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做到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立法、执法和司法思想,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针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的。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走过来的,加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大约有3000多年,旧社会留给我们的民主法治传统很少,更多的是封建的专制主义,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针对的首先是封建主义的东西,即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与传统。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为核心,强调**至上、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漠视个人权利及其保护;主张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信奉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诸法合一,以刑为本;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迷信神明裁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将始终伴随着反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的历史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针对党和**政治生活中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理念的。“左”的政治理念与封建的人治和专制遗传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是法律虚无主义,要人治,不要法治;热衷于大轰大嗡、“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依靠群众运动解决社会矛盾,而无视法律程序;把政法机关简单地视为**斗争的工具和无产**专政的“刀把子”,重视法律的强制和惩罚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的功能。“左”的政治理念还突出表现为领导人凌驾于法律和法律机关之上的特权思想,无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当个人意志和主张与法律冲突的时候往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是针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较之封建主义人治和专制理念具有文明意义上的历史进步性,例如,提倡依法而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承认私人劳动成果、保护私有财产,注重法律程序,无罪推定,等等。我们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加以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借鉴吸收了西方法治的有益经验,加速了我国立法进程,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提高了我国执法、司法的水平。但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并不具有普适性,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标准,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是有害的。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给我们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法律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例如“有利被告”),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制度,甚至盲目崇拜“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有的打着研究司法改革的旗号,鼓吹“三权分立”,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张政法机关非党化、非政治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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