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款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四十九条**款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意思分解
1.以上条文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和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批(审核)机关。公开发行证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证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也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当然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无需核准;证券交易所对政府债券无权行使审核权。
2.注意公开发行的界定,尤其是第10条第(2)项。
3.注意相关法条所规定的保荐人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