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次葬的土葬 二次葬的土葬指的是在第二次安葬时使用人土为安的形式,根据其所葬内容的不同,可以分成捡骨土葬与骨灰土葬两种。 1.捡骨土葬 捡骨土葬也称“捡骨葬”、“洗骨葬”、“拾骨葬”,是指把一次葬留下的遗骨重新再进行第二次土葬。中国许多民族都使用这种形式的土葬,尤其是南方各民族,而且历史悠久。如《墨子·节葬》就曾记载“楚之南有啖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在近现代,这种类型的葬法仍很普遍,有的是在**次土葬后,捡骨、洗骨,再进行第二次土葬,有的则是把树葬等**下来的遗骨进行二次土葬。 在中国北方,有些民族在**次埋葬时往往采用树葬形式,当尸肉腐烂后,他们还得将从树上落下的骨骼再一次埋葬,这后者常使用土葬形式。如清代有的仍留在关外老家的满族还有风葬之俗,“东北边境人死,以刍草裹尸,悬之于树。俟其将腐,解下,敷以碎石,薄掩之,如其躯干之长短。” 。赫哲、鄂伦春族也如此,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说,鄂伦春人死后先树葬,“待皮肉腐烂,骨坠下,然后拾起埋入土中”。赫哲人“死以锦片裹尸下棺,以木架插于野,置棺木架上,俟棺木将朽乃入土”。 在南方,有些民族是先土葬几年后,再将遗骨取出,用水洗刷后��再重新土葬。如清代云贵的有些民族,在死者埋葬数年后,“发墓开棺,取枯骨刷洗,以白为度,用布裹骨复埋”。。清代普马人“不论男女,俱埋于掌房之下常行走处。每日以滚水浇之,俟腐取出,以肉另葬,骨刷洗净,用缎带盛之”,“藏于家,三年乃葬”。有的地方这种洗骨再葬的形式也会重复几次,如清末的“六额子”,“人死年余,延亲族祭墓,发冢开棺,取骨洗刷令白,以布裹之。复埋三年,仍开洗如前,如此者三次乃已。 闽粤台三地的闽南、客家、广府人多有这种捡骨葬的风俗。当他们决定捡骨再葬后,通常需请风水先生择日发墓开棺,并请风水先生或土公(专门处理丧事的人)来捡骨,先把骨殖按人形排在铺于墓埕上的草席中,用朱笔点过,以串其“神”。而后从脚部开始,依人骨顺序把骨骼一一放进“皇金瓮”中,并在瓮盖内写上该死者的生卒年月等,或写上死者的姓名等,再择日选地,重新埋葬。而在未找到“风水**”安葬前,往往把“皇金瓮”寄于他处。(图4) 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有捡骨再葬之俗,如土家族“其死丧之纪,虽无被发袒踊,亦知号叫哭泣。始死,即出尸中庭,不留室内。殓毕,送至山中,以十三年为限;选择吉日,改于小棺,谓之拾骨。拾骨必须女婿,蛮重女婿,故以委之。拾骨者除肉取骨,弃小取大”。壮族也如此,壮族通常在埋葬三年后捡骨,捡骨时,请“师公”在旁念经,由死者的子女捡骨、洗骨,装人金坛,再葬在他们所选择的****里。 P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