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法总论
论社会法
我国法学界对社会法这个重要法域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够。相应地,这个法域的法制建设也比较薄弱。本篇试图对社会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一些探索。
一、社会法的地位、性质、范围和概念
(一)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只是在辞书、译著、专著中对社会法进行过简单的论述介绍。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并于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后,法学界才开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新的深入研究。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于1993年8月完成的研究报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及对策建议》中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主要由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三大块构成的初步设想(全文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同时或以后,许多学者的研究意见中也提出法律体系中应该包括社会法,并认为社会法是公法、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2001年3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所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这是我国*高立法机关**把社会法列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法律门类)。2002年3月、2003年3月分别举行的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对社会立法的状况和任务做了进一步阐述。*高立法机关的意见可视之为对法学界研究讨论的初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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