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仲裁
**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具体在设置时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是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法律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不按照省级、市级、区县级来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职责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中的职责分为两大类。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申请和答辩、仲裁程序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仲裁规则的权限来自本法的授权,因此其制定的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所谓指导,主要是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善自身制度,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组织对仲裁员的培训等。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办事机构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遵循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即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代表了政府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工会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企业方面代表主要是企业联合会或者商会等组织,他们的参与代表了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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