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概述
1.1 中小企业基础知识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1.1.1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简称本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规定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
(1)工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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