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立法背景
犯罪预备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预备犯虽没有实现犯罪目的,但具有犯罪意图,并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这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预备犯应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款是关于犯罪预备概念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预备具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准备”包括收集、购买、制造以及非法获取等活动。“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从准备工具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二款是关于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预备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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