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规则·制度篇
一、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互动——*高人民法院承负法制统一宪法职能的视角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基本方略在宪法中的确立,如何使得法治目标、精神、内在要求落实在切实行动之中的问题,理论界开始了多维度、多层次的思考。在此,拟从*高人民法院承负法制统一宪法职能的视角,就如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互动机制谈些粗见。
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
世界各国实际发挥行使*高法院职能和作用的机构或名称有别,如美国联邦*高法院、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日本*高法院、印度*高法院、中国*高人民法院,等等,但总体上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中居于司法体系*高位阶的法院,均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政治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各国*高法院的政治性功能存在明显差别。例如,在西方许多**的宪政设计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一般保持一种双向的制约关系,即审判机关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通过宪法赋予的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从而形成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双向制约关系。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高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高人民法院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而是必须贯彻执行,因此,我国全国人大与*高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单向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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