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第三条 [执业行为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协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职能,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会会员的授权,协会对证券行业实施自律管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为协会的自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则对协会的自律管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协会是沟通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在自律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自律、服务、传导”的作用。协会在加强对证券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地向监管机构反映行业诉
求,这样既减轻了市场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和无序性带来的损害,又克服了单纯的行政监管存在的一些不足。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法定监管主体,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
监管,协会的自律管理也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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