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基本理论
**节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溯及地消灭”这是狭义上的解除概念,并不包括协议解除,因为协议解除被理解为“反对契约”,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条件,是以一个新的合同结束原有的合同。但广义上的解除既包括约定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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