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基本问题
物权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条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释义】
第四条是关于平等保护**、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的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第七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称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当然也是���权法的原则。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权”,但是随着社会化的发展,法律不再承认不受限制的权利,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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