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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人身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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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人身权刑法保护

  • 作者:邢宜哲 王志远
  •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ISBN:9787807622710
  • 出版日期:2008年08月01日
  • 页数:110
  • 定价:¥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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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新农村建设丛书》是一套针对“农家书屋”、“阳光工程”、“春风工程”专门编写的丛书,是吉林出版集团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及千余位农业专家和涉农学科学者,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
    本丛书共分五辑,每辑100册,每册介绍一个专题。**辑为农村科技致富系列;第二辑为12316专家热线解答系列;第三辑为普通初中绿色证书教育暨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系列;第四辑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培训教材系列}第五辑为新农村建设综合系列。
    丛书内容编写突出科学性、实用性和通俗性,开本、装帧、定价强调适合农村特点,做到让农民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希望本书能够成为一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用书,成为一套指导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更新观念,的学习资料,成为农民的良师益友。
    文章节选
    一、生命健康权
    醉酒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释义】
    上述条款是关于醉酒犯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规定。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刑法》第十八条所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一种常见性的酒精中毒。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对醉酒的人以具体犯罪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
    目录
    一、生命健康权
    醉酒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聋哑人犯罪可从宽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应承担刑事责任
    为保护自身利益而牺牲他人同等利益的不构成紧急避险
    用爆炸方法对特定对象行凶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并致人死亡被判刑罚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致人死亡
    定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中未实施自杀的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投放危险物质致人死亡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轻伤害也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
    不得刑讯逼供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定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不得随意殴打他人
    不得非法行医
    二、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且殴打他人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致他人重伤的加重处罚
    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承担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绑架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
    为赖账而强行索取借条定绑架罪
    绑架致人质死亡处死刑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
    不得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
    不得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三、名誉人格权
    不得利用言语侮辱他人
    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检举失实不构成犯罪
    四、婚姻家庭权
    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虐待而杀死被害人定故意杀人罪
    不得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有配偶而又重婚定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同居定破坏军婚罪
    不得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五、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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