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语言法的类型
在世界上,根据对语言地位的确定,语言法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单一主体的和多主体的。单一主体的语言法只确定一种语言对**的语言生活秩序进行调节,即在整个**范围内赋予某一种优势语言国语或**官方语言的地位。如根据宪法,法语是法兰西共和国的国语。多主体的语言法同时把两种或多种语言作为自己的主体。如比利时以法语和佛拉芒语作为官方语言;芬兰以芬兰语和瑞典语为官方语言;加拿大以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瑞士则规定4种历史语言--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列托罗马语为其国语,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为官方语言。不同类型语言法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宗旨和原则。一些法律基于语言功能的区域分配原则之上,一些法律只考虑个人权利的原则而不管地域,另一些则遵循历史上形成的语言事实等等。如比利时被严格划分为北方的佛拉芒语区和南方的法语区及布鲁塞尔双语区和德语区。比利时王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比利时包括四个语区(法语区、佛拉芒语区、布鲁塞尔双语区和德语区)。王国的每个市镇分属上述四种语区之一。四大语区境界的变更或调整必须经议会两院的每一院的各语言集团的多数票赞��,始得通过,同时每个语言集团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两个语言集团的赞成票总和必须达有效票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