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案例
经典案例回眸
1.亚当逊诉加利福尼亚州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与适用
(一)案情简介
斯坦勒·布劳瓦的丈夫去世后,一人居住在洛杉矶凯特林娜大街。1944年7月24日被杀。其带在手上的钻戒与钱包均不翼而飞。警察经侦查,发现其家门上有别人的指纹,而且还注意到被害人穿的长统袜子缺少袜头。警察怀疑曾经有盗窃、抢劫前科的亚当逊制造了此案,将其逮捕。亚当逊向提出证明其当天不在现场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但他仍然被送上了法庭。1944年11月14日,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根据加州法律,若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那么控方可以提出其以前的犯罪记录作为证据。并且,在被告不愿提供任何证词时,执法人员可以对此进行评论,并引诱其提供证词。这样,亚当逊*终被陪审团认定犯有谋杀与盗窃罪,并被法官判处死刑。亚当逊向加州*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加州*高法院维持了原判。亚当逊又于1947年向联邦*高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联邦*高法院对加州法律有关当被告不愿提供任何证词时,执法人员可以对此进行评论,并引诱其提供证词的规定宣布无效。因为,被告如果如实供述,这显然对其不利,这也显然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关于反对��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与第14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法理分析
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共有五款,其中正当法律程序权利规定在**款。该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关于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本案中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提供了一种**的正当程序方法论,即动态适用理论,并成为多数派观点。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认为,正当程序“也许是我们的法律中*不固定的概念——极少局限于历史,*大限度地吸收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富有生命力的价值的概念。”因此,它实际上是一个“自然法”理论背景下的概念。正当程序法理原则的内涵是动态的,第14条修正案具有不受《人权法案》界定的本身的“独立效力”,不隶属于其他任何条款,可以独立存在与发展。正当程序保障本身也只是权利法案提供的诸多保障之一,因此不可能是其他几种保障的简称。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是有弹性的,它只不过抽象地表述了法律的文明标准。而且,“一部宪法用这种拐弯抹角的隐晦方式来表达这种特别的用意是非常奇怪的。”馐)应当根据各个具体案件,具体审查其中的程序是不是违反了那些“表达了英语民族正义观念的公正和公平的信条”。因而动态理论旨在寻求确定一种具有共识性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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