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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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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 作者:(日)滋贺秀三等 国别 Japan 日本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25084
  • 出版日期:1998年01月01日
  • 页数:464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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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书摘
    [84]《问心一隅》卷下lOb,“疯婿退婚”。该审判决定不强求(当事人)与疯病发作的未婚夫成婚、使婚事延期。
    [85]<徐雨峰中丞勘语)卷三69a,“黄香等争继逐继案”。情况与前注(82)相同。
    [86]《刑案汇览》卷四十9a,“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这一议论认为,对民间实行兼桃的两个妻子,如依有妻更娶律判其离异,有悖人情。而可将后娶之妻在法律上作为妾加以默认。
    [87]《梦痕余录》86a。
    [88]《吴中判牍》24b。亲戚间的男女二人私定终身。女方家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该男子来访,否则将女儿杖杀。官府判其追纳聘财,认可了该婚姻。该判语中说:“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后汉卓茂也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话(后汉书卷五五,卓茂传)。在汪辉祖的《学治续说》中,也可见到“法贵准情”的相同的话。当新婚者犯过,应处之杖、架处罚时,可以暂缓、延至后日执行。“通情而融法”,被说成是仁人之术。前注(75)和(81)“乐李氏呈词判”中还指出:“此**体验人情,哀怜无告之意。如第据尊卑名分,以礼相责往往不得其平者”。名分和礼都应为“平”(合理性)让路。《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上栏辑
    目录
    目录
    序(王亚新)1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滋贺秀���)1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
    性考察——情、理、法(滋贺秀三)19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
    察——作为法源的习惯(滋贺秀三)54
    关于滋贺秀三教授论文的解说(王亚新)97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
    的理解(寺田浩明)112
    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寺田浩明)139
    权利与冤抑
    ——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
    法秩序(寺田浩明)191
    关于寺田浩明教授论文的解说(王亚新)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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