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务方面
(一)解释所称“政务方面”怨言
在政务方面,怨言主要地是属于这一类,外国人不许自由地巡回旅行,或在内地居留,或开矿,或提倡铁路、电报和造币厂,或采用他们自己相信确能收到有利效果的一些机械等等。这些怨言可以归结成这一句话:中国政府拒绝接受外国人的劝告,或给外国人以自由行动之权--按照那些发怨言者的说法,可以归结成这一句话,简单说来,中国采取敌对的态度。
在中国方面,相应的怨言也在发展着。正如各条约里有关商务的那些办法已经使全国的商业和金融陷于紊乱状态,所以各条约里有关政务的那些办法已经为政府及官员产生了些行政上的困难,而为地方士绅与百姓产生了局部体面;官员们看到凡是有外国人牵涉在内的事情,即使在中国本土之上,他们既不能行使一种中国的权利,也不能补救一种中国的冤屈,所以很久就知道他们在人民的眼睛里正在变为可笑之人;至于政府则不得不承认它放弃了些东西,却得不着什么东西可以反过来表现一下的;推论下去,这一切都归因于各条约里有关治外法权的条款。十分可能,就政治、诉讼,或商务而言,各条约虽备受责难,并不足怪;但是它们提供的任何把柄却在各方面被殷切地握持着,所以越是让它们继续存在得长久,认为是由它们所构成的那些冤屈就一定要日益被感觉到而被诉说出来。 任何**欲图其本国法律的改进,都不可避免地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学习的途径不外有两种,一是国人往学,一是外人来教。自从洋务运动开风气以来,中国以“模范列强”为挽救朝纲、收回法权与利权的惟一选择,务使中国法律通行于中外。因此,这两种方式同时并举,交替进行。就后者而论,以1949年为分界,前有英、美、德、法、日的法学专家,后则有前苏联的“红色”法学专家,相继来华,先后移植或传授了大陆法、英美法以及社会主义法,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导人近现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参与了近现代中国法转变的实际过程,也因而成为法律历史活动主体中的一个部分。中国法不断地与外界发生联系,也就不断地在和外国人打交道。整个一部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法与外国法、中国政府与外国法学家之间冲突而又调适的历史。
考诸历史,外国人(“夷人”)来华并受雇于中国政府者古已有之。马可·波罗(Marco Polo,1254~1324年)在元朝政府下曾供职多年。明清以降,更有任用欧洲传教士来华效事朝廷的实践。传教士以传播福音为*终目标,西学只是吸引国人皈依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