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秦至隋——剧作史前期的编剧理论
一 “戏”的形象性及形象的构成
我国各种体裁的文学理论总源于“诗教”。然而,“诗教的应用,必待合于乐,而后在人事上的应用始广”。(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因此,《论语•泰伯》篇有“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说法。由于中国戏曲是以“乐”为本位的艺术,秦汉之际的“乐”,亦可视为广义的“戏”。如果谈上古的“古乐”还只是含有戏剧意识的话,那么先秦的“新乐”本身就已经包含有戏剧因素了。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间的《乐记》中的《魏文侯篇》说得明白:“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及优侏儒,猱杂子女,不知父子。乐终,不可以语,不可以道古。此新乐之发也。”由此可知,先秦“新乐”已涵纳了戏剧表演,“乐”与“戏”实共存于同一艺术载体。虽然先秦无戏论之名,但其乐论已含容了戏论之实。
秦汉的文艺术思想家对“乐(戏)”的基本特征有了初步地把握,认为只有通过“象人”才能达于“乐人”。这就涉及到了乐(戏)的形象性问题。
“象人”,原本指古丧礼中用于陪葬的木制或陶制偶人,如《周礼•春官•冢人》所云:“及葬,言鸾车象人。”孔子说是“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孟子•梁惠王上》)。清代焦循诠释道:“俑则能转动象生人,以其象生人,故即名‘象人’。‘冢人’之象人,即俑之名也。”(《(孟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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