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3.1财产保险的职能
3.1.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职能是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从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实践来看,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理由在于:财产保险的产生是因为社会需要专门的行业来承担起经济补偿的责任,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财产保险承保人筹集资金是为了组织经济补偿,并非为筹资而筹资。至于**的筹资职能,应当是社会分工赋予其他部门的职责,因此,保险部门与其他企业一样,只能承担纳税义务而非肩负筹资职责。财产保险承保人开展防灾防损是为了自身经济效益和更好地组织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赔款支出的多少和能否承担起全部损失补偿职责,并非**或社会强调保险人承担防灾防损的任务,因为这种任务需要由防汛抗旱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来完成。财产保险人融通资金是为了集聚保险资金、稳定企业财务和应付大灾发生,不存在为了融资而融资的职能。再者,财产保险的开办,客观上能够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但安定社会只是保险人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客观效果首先是要服从经济补偿和为保险投资者赚取利润。
3.1.2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
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它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
1.融资职能。财产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一方面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形成保险基金,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利用保险基金购买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投?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财产保险经营的是风险,因此,财产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财产保险进行风险管理是体现在防灾防损工作上。财产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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