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
QQ咨询:
有路璐璐:

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

  • 作者:周云涛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134109
  • 出版日期:2010年12月01日
  • 页数:201
  • 定价:¥35.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德国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宪法人格权,另一部分为民法人格权。《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的考察》以德国法为**,沿循学理到判决,围绕德国基本法上的宪法人格权制度以及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一核心命题,阐释二者历史发展的形成轨迹,并借此重新厘清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为我国时下的人格权立法提供**手的、更为详尽的比较法上的参照。
    目录
    导论:人格权研究的切入——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的进路
    三、研究的难点
    四、研究的亮点
    五、研究的方法
    **章 人格与人格权:仍然必要的辨析
    一、作为法律技术的“人格”
    二、人格权中的“人格”
    三、人格权与法律关系
    第二章 德国人格权的宪法基础
    一、“下凡”与“求仙”——问题之引出
    二、人格权的宪法基础
    (一)人格权与基本权
    (二)基本权与人权
    (三)人的尊严、人权与基本权
    (四)小结
    第三章 论德国宪法人格权
    一、宪法人格权的衍变: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一)取舍:一般行为自由“或”人格核心
    (二)共生:一般行为自由“和”一般人格权
    (三)挑战:第2条第1款的平等权维度
    (四)小结
    二、宪法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一)主流观点:第2条第1款作为基础条款
    (二)另一种观点:两个基础条款
    三、宪法一般人格权的两种具体化方向
    (一)“量的分割”:范围理论
    (二)“质的分割”:各专门人格权
    第四章 宪法人格价值及其在私�� (民法)中的转换
    一、基本法保护人格的基本价值判断
    (一)人的尊严作为*高的价值
    (二)为了人的尊严而自由发展人格
    (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四)小结
    二、宪法人格价值的私法效力
    (一)基本法上“人的形象”(menschenbild)在私法中的效力
    (二)人的尊严在私法中的保护
    (三)私法中的人格法益
    三、基本权在私法交往中的效力方式:“第三人效力”
    (一)概述
    (二)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
    (三)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
    (四)通过**保护义务证立的第三人效力学说
    (五)小结
    第五章 人格权的历史
    一、**阶段:19世纪的发展
    (一)19世纪前半段
    (二)19世纪后半段
    (三)19世纪的*后10年
    二、第二阶段:民法典制定期间的讨论
    (一)“**草案”的建议
    (二)“第二草案”的建议
    (三)“**草案”第727条
    (四)“第二草案”的修正
    (五)一般人格权抑或单个法益
    (六)小结
    三、第三阶段:基本法生效前的状况
    四、第四阶段:一般人格权的确认
    五、第五阶段:人格权立法的尝试
    六、第六阶段:类型化及范围划定
    (一)特别人格权的类型化
    (二)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
    第六章 一般人格权与民事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反对一般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权利
    (一)反对的理由
    (二)解决方案
    三、支持一般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权利
    (一)schlechtriem教授的观点
    (二)nipperdey法官的观?
    (三)联邦*高法院的观点
    四、一般人格权的工具属性
    (一)方法论角度
    (二)侵权法结构
    (三)利益衡量
    (四)事实本质与法律建构
    第七章 比较: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区分
    一、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公法的宪法与主观权利
    (二)作为“**法”的宪法与客观价值秩序
    (三)客观价值秩序与民法
    二、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区分
    (一)内涵与外延
    (二)法律技术与价值判断
    (三)相互转化
    (?)“公权利”与“私权利”
    三、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之区分
    (一)区分之必要
    (二)宪法人格保护的构造
    (三)宏观层面之比较
    (四)微观层面之比较
    第八章 结论: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立法
    一、一般人格权之再定性
    (一)一般人格权:缺乏具象化客体的框架权?
    (二)一般人格权:支配权?排他权?
    (三)一般人格权:宪法权利?民法权利?
    (四)一般人格权:权利?法益?
    (五)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不**?
    二、人格权请求权?民事责任体系
    (一)基调:请求权模式抑或责任模式
    (二)请求权体系下的人格权请求权
    参考文献
    后记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