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内涵中体现调控人类法律关系之规律性的要素,具有对各国、各民族、各地区均显引导、规范作用的普适性。因此,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的移植,是一个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只要有法律的移植,就必然会产生一个如何面对“外国法”的问题,也必然会出现“比较法”的思维与实践活动。
中国曾是一个千年帝国,在其*为辉煌(如隋、唐之际)之时,只有自己的法律为他国所模仿、所借鉴、所移植,而很少从外国汲取法律知识。至近代,中国逐渐落伍,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压迫和掠夺之下,成为一个积贫积弱的穷国。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中国开始了向先进的西方学习的历程,“外国法”和“比较法”便进人了中国人的视野。
在中国近代史上,*早对“外国法”和“比较法”进行介绍和研究的,是以丁韪良、林乐知、李提摩太等为代表的一批西方传教士,随后是林则徐、魏源、王韬等一批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再后是梁启超、沈家本、伍廷芳等一批变法修律人士,*后是王宠惠、王世杰、吴经熊等一个法尝家群体。他们通过创办法学杂志,发表法学论文,翻译出版外国法典阳法学著作,开设外国法与比较法的课程,以及著书立说,让中国人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