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类是法律规范的类型化。具体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可以“类型化”,是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由于这些共同的特征,它们集聚起来,构成自成一体的规范系统。这些共同特征,不仅体现在结构上的相似,而且更加体现为内容上的相似。内容上的相似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着眼于同一法律秩序形式,着眼于相同的法律目的。新的法律类型的产生意味着新的法律秩序的形成,这些新的法律秩序意味着人类社会新的生活方式的产生。
对于事物进行分类是与人类思想的诞生相伴而行的。古希腊哲学家们将世界的本源追溯到水、火、气等自然事物之上,实际上就形成了*早的分类。亚里士多德在评论泰勒斯的水本原说时指出,他得到这个想法,也许是由于观察到万物都是以湿的东西为养料,热本身就是从湿气里产生,靠湿气维持的(由此产生万物的东西即是本原)。这是引起他的想法的一个事实。另一个事实是,万物的种子都有潮湿的本性,而水是潮湿本性的来源。分类是一种基本的哲学思维,也是人类自觉地探究外在的和内在世界的基本要求。自苏格拉底以来,正确的分类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基本方法。柏拉图在对“政治家之正道”的考察中,自始至终都使用了二分法。其中,影响*大的分类莫过于后世所谓的“政体类型学”。在古希腊时代的政体类型学中,已经出现了如今耳熟能详的民主制、君主制和**制的分类,在西塞罗那里,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政体类型,即混合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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