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人数目足够少时,这种连带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发挥作用,促使每一个人都去监督其他人并参与所有的决策活动,并且当每一个���伙人的私人投资数额足够大的时候,每一个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去寻求低风险和高回报。但当一家企业的合伙人从有限的几个变成上百万时,这种监督行为和动力就会消失。当面临无限风险时,没有人会愿意购买一家大型企业的股票。投资股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肯定的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只以他的出资额为限。
但是,这样产生了一个问题:有限责任伴随着有限权力。一个合伙人与所有其他合伙人一样有平等的权力运营企业(除非契约中另有规定)。正是合伙人的严密控制使得高度的责任变得可以接受。同样,公司股东们面临的低风险也使得宽松的控制变得可行。
另外,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其实是把公司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了债权人。公司破产时,有限责任免除了对股东追究连带责任,但是,超出股东的损失显然主要是由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所以,有限责任并没有消除公司失败的风险,只是把风险在管理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它把一部分风险从股东身上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这种改变被经济学家认为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契约改进,因为债权人是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债权人可能更有能力评估风险,银行作为债权人评估风险的成本要比个人股东评估风险的成本低。第二,个人股东可能比银行更厌恶风险。因为银行的身份是代理人,而个人股东任何时候都是委托人,银行拿别人的钱冒风险,股东拿自己的钱冒风险。第三,银行比个人有更强的激励获取他们注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而且相比而言,债权人免费搭车的动机比个人股东要弱,除非贷款的银行数超过企业的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制度的实施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广泛集资,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3.股份的可转让性
同有限责任所起的作用一样,股份的可转让性使得股东面临的风险变得可以接受。相比传统企业,现代公司的股票可以像现金一样自由流动。一名股东如果认为股票价值会下跌,他几乎可以立即卖掉手中的股票。
股份的可转让性也是有限权力的一个方面。正如一位股东所言:“我将自己的钱财置于风险之中,几乎没有权力控制整个企业。我所能控制的风险只是在我认为必要的时候,卖掉手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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