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工作的需要,在机关内设立的若干工作机构,以协助或按照内部分工委托处理或办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一般而言,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内设的构成单位,属于内部组织机构,只能以其所属机关名义对外行使职权,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行为。因此,行政机构一般不拥有独立的职权与职责,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专业上、技术上需要和行政事务复杂等诸多因素,为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行政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条件下,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项或某部分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则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应当注意,行政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是统一取得的,关键在于某一行政机构是否通过行政授权而取得了独立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因此,不是所有的行政机构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同时,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或必然取得其他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民事法律中的法人资格。一般说来,行政机构在未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因而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通过行政授权,使得行政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法人资格和地位是否取得,还应具备其他法律条件。 很高兴看到鸿志主编的《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即将付梓。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薄弱的环节之一。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组织法,虽几经修改,仍很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有些应制定组织法的,尚未制定,权力设置缺乏法定性和科学性;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编制管理法;公务员法的立法层次较低,等等。行政组织法尚未形成体系。毫无疑问,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保障公民权益的极为重要的部门法,是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可取代的。完善行政组织法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工程。组织法的不完善,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中产生诸多弊病和混乱的原因之一。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影响和制约行政组织法完善的因素很多,但与法学界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不够重视、不够深入,理论研究严重滞后显然有关。鸿志花数年之力,搜集了建国以来大量的国内相关理论著述和立法文献,以及国外的有关资料,并组织力量,运用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全面系统地概括和总结了中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既阐述已然制度,又研究应然制度,对相关组织法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和意见,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思路,视野开阔,方法科学,充分显示了鸿志���学术上的多年积累所获致的功力。《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的问世,对完善相关立法、监控行政执法、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