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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区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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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区际私法

  • 作者:冯霞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44918
  • 出版日期:2012年11月01日
  • 页数:375
  • 定价:¥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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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涉港澳台区际私法》是我国**部关于涉港澳台区际私法的高校法学专业教材,为了将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授有效地结合,《涉港澳台区际私法》尽可能地采取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达到以“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内容,对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的民商事领域的相关立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相互合作的成果提供客观、简明且全面的介绍与分析,并力求构建全新的《涉港澳台区际私法》基本体系、原则、概念以及体例。 涉港澳台区际私法_冯霞_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_
    文章节选
    (三)区际域外证据的效力
    域外证据由于其是在域外产生的,法域的不同导致构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素也有所不同。比如就公文书证而言,不同的**和地区的行文特点和印鉴的使用均有不同,法官在没有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对于这些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往难以形成内心确信。这就需要对提供域外证据施加程序及手续上的限制,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消除司法权的地域局限给民事诉讼带来的不利影响。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各国法律均对域外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定了特殊的要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该规定的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对域外证据的特殊要求,另一方面又对来源于国外的证据和来自于港澳台的证据作了不同规定。其原因在于:①内地与港澳台分属不同的法域,对来自于港澳台的证据作特殊要求是必要的;②内地与港澳台毕竟同属一个**之内的不同地区,不存在国际间的使领馆认证问题。所以,对产生于港澳台的证据的证明问题与产生于其他**和地区的证据的证明问题是不同的。
    ……
    目录
    总论篇
    **章 区际法律冲突
    **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第四节 区际法律冲突协调解决典型模式之比较
    第二章 区际私法
    **节 区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区际私法的源流
    第三节 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章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节 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概念及适用性的界定
    第三节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范围
    法律适用篇
    第四章 涉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
    **节 涉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第二节 涉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解决原则与模式
    第五章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概述
    **节 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历史
    第二节 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的构成与特征
    第三节 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六章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相关制度之运用
    **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域外法之查明
    程序篇
    第七章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
    **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的界定
    第二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协商
    第三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争议之解决途径——调解(ADR)
    第八章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仲裁
    **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内地仲裁制度
    第三节 香港地区仲裁制度
    第四节 澳门地区仲裁制度
    第五节 台湾地区仲裁制度
    第六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九章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诉讼(一)
    **节 涉港澳台之司法制度
    第二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第三节 涉港澳台之律师制度
    第十章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诉讼(二)
    **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之送达
    第三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之调查取证
    第四节 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法院判决之相互认可与执行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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