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洽商
交易洽商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通过双方面谈。一般来说,交易的洽��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
(2)发盘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达的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3)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也可以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4)接受
接受在法律上被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人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这就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
3.书面合同的签订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
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但从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4.出口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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