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我国民事诉讼:从传统向现代的渐进
一、诉讼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一)中外关于法律观念上的差异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法律存在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法典,法律结构体系表现为诸法合体。实体价值上是以宗法为本位的、法律与道德融于一体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②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内容和体系结构,曾对东亚和东南亚许多**的法律产生过深远影响。尽管如此,对于究竟什么是法律这样的问题,在观念上,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与西方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却有着很大的差异。
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立场的人们的法律观也许存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基本上没有构成根本性的冲突和对立。法律是什么?对于传统的中国人而言这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就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被视为当权者的命令。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与美好的事情没有关联。“刑起于兵”,源于战乱;或者是��之于小人的,“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因此在古人看来,“法”原来是用于对付“小人”的。这样,法、法律与“小人”一样,在人们心目中地位自然低下,即使救治罪恶,法律也仅处于辅助的地位。因而在一向以道德文章兼济天下的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就很自然了,谈不上有很深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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