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付款人根据贸易合同,请当地银行开立以收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经审核同意并收取一定保证金后即开具信用证,收款人接到信用证后履行合同,开证银行接到有关单据后向收款人付款、付款人再向开证银行付款的结算方式。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企业存入开证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已具有特定用途,这部分存款已属于其他货币资金。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收付款程序是:(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一般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跟单”是指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供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保障,因此,只要双方有合作的意愿,交易是很容易促成的。我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贸易业务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至于国内企业间的贸易,利用这种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业务还是很少的。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的运用,需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银行结算纪律,即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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