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滞期、速遣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多使用程租船运输,有关货物的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等内容应在程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约束租船人。然而,实际业务中的货物不一定是租船人负责装卸,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也应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一)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 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或小时数来表示。它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1.按日或连续日。从装货或卸货开始,到装货或卸货结束,整个经过的天数,就是总的装货或卸货时间。在此期间,不管是雨天,还是星期日或节假日,都应计为装卸时间。这种规定,对租船人很不利。
2.按工作日。即按港口习惯属于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
3.按好天气工作日。即按正常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以及因天气不能进行装卸作业的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4.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这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如中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作业的时间应予扣除。我国一般采用此种规定办法。
(二)装卸率
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付滞期费(Demurrage);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ispatch 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时间长而增加运费,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当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