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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权利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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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权利之变动

  • 作者:邢海宝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2265578
  • 出版日期:2007年02月01日
  • 页数:658
  •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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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以提单权利变动为视角,对无单放货进行分析研究。书中阐述了提单的分类、提单如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上体现的权利、提单应当签发给何人、成为提单持有人的条件、提单变动对于货物权利的影响、提单上权利及相关权利的冲突和协调、提单下货物交付规则、承运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无单交货的责任等。本书适合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参考学习。
    文章节选
    **篇 可流通提单
    (二)名为记名提单,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者
    有的立法例规定记名提单也可背书转让。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104条第l款b项规定,即使其仅规定对特定的人或其受让与人交付货物,该凭证也具有流通性,只要它在海外贸易中被承认属于可流通物权凭证。①韩国《商法》第820条规定,第130条准用于提单。而其第l30条规定:“取货凭证即使是记名式的,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取货凭证上有禁止背书的记载时除外。”前苏联《海商法》第126条第l款规定:“记名提单可以按记名背书方式转移,或遵照转移债务请求书规定的其他方式转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28条规定:“提单纵为记名式的,仍得以
    背书转让予他人,但提单若有禁止背书记载者,不在此限。”
    一方面,可流通提单只应包括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它们可以转让或流通,另一方面,有的记名提单却又可以流通。其问是否存在矛盾?笔者认为,这一困惑并不难化解。其实,所谓可背书转让的记名提单相当于指示提单,已非真正的记名提单。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指出,记名式提单可以说是“法定指示式”提单。②看来,仅仅根据提单收货人一栏已经载明特定的人就将记名提单认定为不可转让的提单,不太谨慎。
    ……
    目录
    **篇 可流通提单
    一、可流通提单的界定
    (一)什么是可流通提单
    (二)名为记名提单,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者
    (三)名为记名提单,但提单记载可以转让者
    (四)载明“凭单放货”的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一次
    (五)记名提单在英国法上的地位
    (六)背书时载明“禁止背书”的提单
    (七)法院禁止流通的提单
    (八)可流通提单与不可流通提单的差异
    二、可流通提单的功能
    (一)从对物权利看: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二)从运输角度看: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或**证明
    (三)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关系
    三、可流通提单上的权利
    (一)提单物权及其保护
    (二)运输债权
    四、提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提单权利与货物所有权
    (二)提单权利与承运人留置权
    (三)提单物权与中途停运权
    (四)提单债权 (包括运输控制权等)与中途停运权
    (五)提单债权 (及提单物权)与非提单合同之债权
    (六)提单权利与提单权利人之债权人的权利
    (七)提单诉权与实质意义的诉权
    五、提单持有人:从托运人到第三人
    (一)概述
    (二)提单的签发
    (三)背书或交付:提单转让及流通
    (四)提单持有人的具体认定
    (五)小结:对相关司法解释草案的评析
    六、提单关系的发生
    (一)直接签发提单给卖方
    (二)提单持有人没有货权
    (三)物权已在提单外转移
    (四)托运人是他物权或次级物权人
    (五)托运人是卖方或买方代理人
    (六)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一份代表货物,其余不得代表货物
    (七)一人依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提单: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八)一人签发给另一人或两人两套提单
    (九)一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替换提单
    (十)两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货代提单劣后于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一)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货代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二)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十三)未经授权的托管——托运人是盗贼或通过胁迫取得货物
    (十四)承运人签发货量差异提单
    (十五)托运人变造提单
    (十六)装船之后签发提单之前货物灭失:补签提单
    (十七)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伪造提单
    (十八)运输合同解除后签发提单
    (十九)货物交付后签发提单
    (二十)善意第三人取得实物
    (二十一)提单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权利
    七、提单权利的转让
    (一)概述
    (二)运输合同转让:受让者对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三)货权的**次转让与后续转让
    (四)没有运输合同或解除运输合同,提单转让
    (五)货在船上
    (六)货量差异、船上无货
    (七)背书问题
    (八)意图
    (九)正当流通与非正当流通: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十)提单转让的几种特殊情形
    (十一)转让人对受让人没有担保责任.
    (十二)物权凭证的转让与运输合同的转让.
    八、提单效力的消灭
    (一)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
    (二)一人合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三)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
    (四)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五)货物毁损灭失,提单效力是否消灭
    (六)正当交付与非正当交付
    (七)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
    (八)事先指示无单放货
    (九)事后追认无单放货
    (十)无人提货——控制方包括未持有提单的托运人的指示
    (十一)实物、提单分别交付
    (十二)提单过期、责任期间、时效期间
    (十三)提单丧失的救济
    九、可流通提单与放货
    (一)签发提单后,关于货物的处分,非依提单不得为之
    (二)提单交付,就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与货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
    (三)提单一套数份时,在目的港以外须凭全套提单提货
    (四)目的港,呈交一份提单即可提货
    (五)存在两个或多个提单请求
    (六)提单请求和提单外请求
    (七)收货人因故不请求交付货物
    (八)其他
    (九)小结
    十、无单放货及其后果
    (一)无单放货类型及原因
    (二)无单放货的原告、被告
    (三)无单放货的性质——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
    (四)无单放货的构成-
    (五)凭单放货的除外免责、责任限制
    (六)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十一、相关纠纷处理
    (一)履行辅助人;承运人、海运履约方、非海运履约方:其他
    (二)实际承运人
    (三)承运人的受雇人
    (四)承运人的运输代理人
    (五)港口经营人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
    (六)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七)仓库营业人
    (八)保函保证人
    (九)提货人
    (十)货主的运输代理人
    (十一)报关代理人
    (十二)承运人的请求权
    第二篇 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和海运单
    一、概 述
    (一)海运单
    (二)记名提单
    (三)美国法上的直接提单
    (四)货运代理人收据
    二、性质或功能
    (一)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可否转让
    (二)放货之争
    (三)海牙规则是否调整海运单与记名提单
    (四)物权功能问题
    (五)债权功能
    (六)收据功能
    三、不可转让单据中的权利
    (一)从提单物权看
    (二)从运输合同看
    四、权利主体
    (一)记名提单签发给谁
    (二)记名提单上的权利人
    五、托运人权利的产生
    六、不可转让单据的让与
    (一)一般规则
    (二)尚未通知承运人:不可流通提单中收货人的权利被击败
    (三)转移货物物权另须交付实物
    (四)已经通知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仍不能大于前手
    (五)托运人同时将合同让与甲、乙、丙
    (六)收货人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七、权利消灭
    (一)托运人权利消灭:收货人提出请求
    (二)收货人权利消灭
    (三)提单被盗、遗失或毁损
    八、无需凭单放货制度下承运人的责任
    九、货交收货人的除外
    (一)卖方事先指示
    (二)交付障碍:控制方指示;回运;货卸仓库;拍卖
    (三)承运人因受欺诈而交付:不得免责
    第三篇 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一、定 义
    二、提单上的权利
    (一)物权
    (二)债权
    (三)证据效力
    三、提单权利人
    四、提单上权利的产生
    五、权利变更/转让
    六、权利的消灭
    七、凭单放货
    八、无单放货责任
    (一)违约
    (二)侵权
    九、小 结
    第四篇 其 他
    一、普通运输合同
    二、大副收据
    (一)大副收据与提单签发
    (二)大副收据与货物交付
    (三)大副收据的性质
    三、电子单证
    (一)可流通电子单证
    (二)一般不可转让的电子记录
    (三)注明必须交单取货的不可转让电子记录
    (四)小结
    四、提货单
    (一)提货单的种类
    (二)提货单的使用情形
    (三)提货单效力
    结束语:权利变动错位,谁之过?
    一、可流通提单
    (一)保函提货
    (二)控制权人提货
    二、海运单
    三、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四、电子提单
    五、货权与运输
    附 录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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