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承包人应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及时支付人员工资,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保证其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设施。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的居住场所。
(4)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处作业**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并承担全部抢救、**和赔偿等的费用。
(5)按有关法律,为其雇用的所有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6)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6.无序行为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
(二)专用条件补充条款
(1)承包人人员应严格按照下述要求配备上岗。
①至少有50%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
②至少有70%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经验。
③至少有30%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技术职称。
④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过铁路客运专线知识培训。
⑤基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铁路施工经验,并经过承包人对其进行过客运专线知识培训。
(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副总工程师以及路基、桥梁、隧道、线路、质检、安检专业技术负责人要求如下。
①除非在合同中已写明了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的姓名,否则,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将其拟任命(此拟任命已在投标文件内载明)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监理,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承包人应另提交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销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如果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发包人。
②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副总工程师以及路基、桥梁、线路、隧道、质检、安检专业技术负责人,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承包人若更换项目经理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人次;更换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人次;更换副总工程师50万元人民币/人次;更换路基、桥梁、线路、隧道、质检、安检专业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人次。
(3)人员的雇用应遵守**及浙江省有关用工管理的规定。
(4)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①如果承包人拖欠雇用工的工资三个月以上,经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查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察部门的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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