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存在的一类经济活动。借款合同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和财产流转增值,实现资本市场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担保制度则是融资活动得以**、便捷、**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融资市场异常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从近五年情况看,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约占到全部民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这些案件大都是以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与**金融体制改革息息相关。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具有重要的意义。
借款担保合同实际包括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两类。担保又因其种类不同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通常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创设,该类担保权益的产生以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而留置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存在作为基础的担保合同。从实践来看,借款合同案件相对简单,争议问题较少,而担保纠纷案件则因形式多样和制度规则的复杂而使众多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较为棘手,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目前,对借款担保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担保法